石场出租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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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场出租协议书,石料厂负责人租下石场开采时,承诺会修通村内马路,但在租期内却又多次因生产安全问题,与村民发生纠纷。合同到期后,村民拒绝再将石场出租。日,石场老板向村民发出通告,要求每户村民连本带息返还修路款,全村共返还余。都昌县蔡岭镇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坚决反对石场收买路钱。石料厂因安全问题与村民屡生纠纷年,都昌县蔡岭镇宝山村吴贤自然村所属的亩山林,被一名上饶老板承包用来开采山石。年月,冯春华接下了宝山石料厂,并于与吴贤自然村小组签订了租山协议,到结束租借期。之后,吴贤自然村村民因生产安全问题,多次与石场发生纠纷。村民反映,在年月,吴贤自然村村民谢满娥在山上砍柴时,被飞石击中后送到医院不治身亡,石料厂老板赔偿了。宝山小学相关负责人表示,飞石常从学校上方飞过,学生们都感到很不安全。另外,还有不少村民反映,每当石场开炮炸石时,他们家的玻璃会被震碎,有的房屋还被震裂。本报曾报道此事,石场被安监部门责。

石场出租协议书,非法转包惹官司合同无效还租金:中国法院网讯村民在没有依法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将属于集体所有的石场多次非法转包给个人并收取租金,后因石场开采问题发生纠纷,引发了连环官司。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非法转包石场的村民与转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返还石场租金给转包人。法院查明,天等山(地名)所有权属于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那元村民小组(下称那元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该村第四队村民莫某及儿子莫某某在没有依法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便在天等山采石,形成了一个石场(下称天等山石场)。莫某父子将该石场发包给被告李某。和,被告李某与原告杨甲各签订了《合同书》和《租用合同书》一份,约定将天等山石场转租给原告开采,并收取原告租金共元。原告将上述石场转租给杨乙开采,并签订《石场开采租赁协议书》一份,并收取杨乙租金元。年月份,杨乙在开采石头过程中因受到村民的阻挠无法施工,便以其和杨甲签订的《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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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场出租协议书,管理人擅自签租赁合同到期租金不能偿还采石场被判令担责本网字体:小大打印关闭复制中新重庆网电(廖光洁史方钊陶瑕霜)重庆一采石场管理员席某擅自与肖某签订掘机租赁协议、进行租金结算并出具欠条,租约到期后尚欠款元。日,记者从重庆酉阳法院获悉,法院判令该采石场给付原告肖某租金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席某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以采石场的名义与肖某签订挖掘机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肖某将其型炮机一台租赁给采石场用于挖土、碎石,每月租金为元,如遇每月累计下雨超过天按月租金元支付,若每月连续下雨天按元给付租金。每月租金当月付清,否则原告有权停机,耽误时间按月租计算。租赁期限从起至止。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席某支付原告元费用。此后该采石场继续租赁使用原告的挖掘机,截止。经双方结算,采石场欠原告租金元,席某以采石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席某及该采石场工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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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场出租协议书,本报南宁讯(记者姜锋)年月,苏某等人与广西农垦国有山圩农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每年支付一些使用费,占用农场几亩土地放炮采石。如今协议已过期一年半多时间,可是采石场依然占用着农场的土地。知情人给记者提供的书面材料显示:“苏某在苏圩镇的岜强山开炮采石,山下是山圩农场原苏圩分场的土地,采石要占用土地,因此山圩农场每年收取苏某.土地占用费,租期从到。”知情人说:“尽管租期已过,在没有续签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苏某依然占用着农场的土地。”中午,记者来到苏某的采石场,只见一座石头山下堆放着一大堆一大堆的石粉或碎石,占用了不少土地。现场没有购买石料的车辆,铲车停在路边,工人们正在做饭。记者询问石场老板时,一工人说“我们不知道,你自己找吧”。当日,山圩农场土地科的王科长说,苏某占用土地的费用交到去年底,只是到去年底没有签合同。苏某目前继续占用农场的土地,已经侵犯了农场的合法权益,他们曾找过苏某协商,要。

石场出租协议书,“租用土地合同到期后,石材场却拒不将土地交还给我们”日前,黄石镇东山村的多户村民联名来信向本报反映他们的烦心事:“虽经多次交涉,但事情一直没有结果。”田地经营权属于村民据村民老邹介绍,东山村组、组多户村民,均有一块田地位于当地人称为“彩门外”的地方。年的时候,由村委会做主出租给三家石材场作为加工场地,当时租期为年,年租用田地合同期满后,村委会与这些石材场业主续签租地合同,合同期仍为年。“第二次签订合同时,村里主张合同期从至,租用价格每年每亩核定金额为元。”老邹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村委会与其中一家石材场业主签订的《租用土地协议书》复印件,他告诉记者,虽然是以村委会的名义与石材场业主签订租地协议,但这些被出租的田地其实经营权属于村民的,其共约有多亩,分别被三家石材场租用,“我们这多户都有土地承包证,都可以证明土地的经营权是我们的。”转眼到了,因为无法忍受这几家石材场产生的粉尘、噪音污染,村民不。

石场出租协议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石场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龙东雯、聂建宏的诉讼请求。原告龙东雯、聂建宏为夫妻关系。原告聂建宏与被告何鸿、朱江洪、毛作庆签订《石场场口出租协议书》,将聂建宏承包的莲山北面山其中一个场口租给何鸿、朱江洪、毛作庆采石,并对采石宽度、出租时间、租金、管理等进行了约定。原告聂建宏与被告何鸿、朱江洪、毛作庆又签订了一份《石场场口出租协议书》,对原出租协议进行了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对石场进行了开采、使用。被告何鸿将年月至年月共计两年堂口租金元交给了原告聂建宏。富川宇欣采石场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原、被告各赔偿了元给死者家属。因该事故富川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停产通知书》,责令富川宇欣采石场从起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待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和经营。富川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富安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