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山承包合同

石山承包合同,您现在的位置:玉门市法院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杨德胜诉杨守乾、祝敏忠、郑明祥、薛登华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杨得胜诉被告杨守乾、祝敏忠、郑明祥、薛登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红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得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林,被告杨守乾、祝敏忠、薛登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明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得胜诉称被告杨守乾、祝敏忠、郑明祥找到我,欲租赁我的装载机为其承包的选矿厂工作,同时让我再为其找一名厨师为选矿厂工人做饭。同,我的装载机及我为被告找的厨师进场工作。经结算,四被告欠我装载机租赁费、厨师工资、滞纳金共计元,并给我出具欠条一张予以确认,现四被告推拖不付,故提起诉讼。被告杨守乾、祝敏忠、郑明祥、薛登华均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被告杨守乾、祝敏忠、薛登华辩称,租赁原告的装载机属实。

石山承包合同,文书标题梅明全与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玉安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字号海中法民一终字第号您好!没有登录不能查看法规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查看,请登录或注册成为!;上诉人梅明全因与被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玉安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玉安经济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秀永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梅明全与玉安经济社争议的”仁福”地四至为东至陈业商地、颜正传地,南至陈显照地,西至陈守仁地,北至符祖兴地,面积为亩。年间,梅明全的父亲与玉安经济社签订承包该社”仁福”地的合同书,承包地四至为:东至陈业商地,南至群头,西至陈守仁地,北至符运兴(符祖兴)地,登记面积为亩。年梅明全与玉安经济社续签的家庭承包耕地合同书,该地四至及面积均与年合同相同。

石山承包合同,项目概述本石山地处广东连山县小三江镇境内,跟怀集县中洲镇紧挨着。距怀集县城怀城镇公里的路程,距小三江镇十多公里,距怀集中洲镇十多公里,周边能辐射到怀集县跟连山县的一些小城镇。石山已经跟当地村民签出十五年的山场开采承包合同。该石山的储量初步估计在万立方以上,属花岗岩石质,符合大型基建,民用建筑用石。该石山办理手续方面的事宜已跟有关部门联系好,办证总费用:万。办证时间二个月。设备投资跟其他开工总投入:万左右。石山需求资金总投入约万左右。目前这里的石方价格是细石:元一立方,大石:元一立方,石粉:元一立方。细石跟大石的平均利润大约元一立方左右。石粉的价格基本上是纯利润。按照这样投资的设备产出,能生产石方约立方左右。近年广东规划了要建筑的其中三条高速公路广州至广西贺州,广州至二连浩特,汕头到昆明。一条高速火车路广州到贵阳,这些路建都是途经怀集,在怀集都有出口,在怀集成了一个很大的汇聚点。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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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山承包合同,上诉人高石山、贾朝轩与被上诉人高培臣等人、原审被告清丰县大屯乡高枣格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基本案情:,被告清丰县大屯乡高枣格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高石山、贾朝轩、高成先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费每亩每年元,承包期自至,该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程序上未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原告高培臣等人认为第三人承包地亩数不实,承包价格每亩元也显属过低,要求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为保障河南各法院庭审直播,青岛深瑞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已在河南派驻人员。有关设备保障及技术服务请与范先生、陈先生联系,。

石山承包合同,白馋山岩石开采承包合同书甲方:六敖镇门头村村民委员会下称甲方乙方:陈根德身份证:下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愿将村级管辖的白馋山承包给乙方开采。为了进一步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一、四至:东西至界明确,南至大冲村山界留米处,北至赤头村大岩头山留米处为界。二、承包年限:自到止。如果乙方在政府部门允许可以开采,即至价格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乙方在承包期内,甲方场地无偿归乙方使用及管理,甲方不得干涉。三、承包金额及付款方式:承包金额。村民开采石场连续年遇麻烦事本报乐安讯首席记者钟金平摄影报道:乐安县敖溪镇潭港村村民黄荣贵本想通过开采石场发家致富,没想到麻烦事接踵而至。黄荣贵指着烧焦的橱柜年,黄荣贵在村里租了一座山开采石场,签了年租赁合同,办好了生产手续。黄荣贵说,前几年还算顺利,年之后因石头资源紧张,有人故意找茬。年月中旬,有一伙闲散人员砸了他的车,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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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山承包合同,高培臣等人诉大屯乡高枣格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作者:闫军景发布时间:要点提示农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均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村民委员会对外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程序性规定,以免因此所签合同无效。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清民初字第号二审: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中法民三终字第号案情原告高培臣等名村民。被告清丰县大屯乡高枣格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高石山、贾朝轩、高成先。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大屯乡高枣格村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高石山、贾朝轩、高成先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费每亩每年元,承包期自至,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程序上未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原告诉称被告大屯乡高枣格村民委员会同第三人高石山、贾朝轩、高成先三人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的签订,程序上没有拟订承包方案,没。

石山承包合同,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把校园整修与校舍维修三项工程承包给乙方;同时,乙方也同意接受并进行施工。签定合同如下:一、工程项目与要求教学楼顶部用防水轮胎胶浇灌,不渗水为好。楼檐面铲除用水泥抹面并上防晒色漆(包括清楚垃圾)。水电费监工工资在内包工包料元。校园下水道整修与恢复路面,需要挖平,砌地下水道(米.米.米),填土与路基相平,恢复水泥路面(.米.米米)。水电费监工工资在内包工包料元。校园检修包括门窗、桌凳、线路、地板、路道、校园、围墙、厕所蹲位等,按工程情况包工不包料,每工元。此项工程水电费、监工工资、料与予借工具甲方负责。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按工程项目与要求承包给乙方;同时乙方按工程项目与要求履行。乙方负责施工设备、施工质量;接受甲方验收。乙方保证施工安全,甲方不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必须前交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半年后甲方付清全部工程款。三、合同一式三份。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