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乙方:甲、乙双方因经营上的债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将位于市大厦楼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共计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抵给甲方所有。现此达成如下协议:一、由于该房屋是于,由公司牵头集资兴建,目前房屋的产权证做在公司名下。乙方对该房屋拥有性使用权,乙方保证该房屋无其它任何明示或隐性的债务。阅读了《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本站编辑还为您推荐更多相关文章:合同协议书栏目二、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将该房屋的使用权让渡给甲方,并确保甲方能独立完整地使用。鉴于该房屋的土地因系划拨土地,无土地使用权证,现该房屋所在的大厦被公司抵押给了。今后如遇产权登记、使用管理及抵押责任等方面的问题,由甲方与公司协商处理,如需乙方配合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三、鉴于该房屋产权证做在公司名下,本转让协议需经公司确认方可有效。四、该房屋使用权转让后,原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本协议生效后涉及该房屋应履行的。

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煤矿转让协议书甲方:织金县少普乡牛房煤矿代表人:身份证号:附全体股东同意转让并授权代表人作为全权代表的股东协议书。乙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根据《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同意将织金县牛房煤矿全部财产份额一次性转让给乙方,经协商一致,上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转让标的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标的为:织金县牛房煤矿的财产份额。转让标的主要包括:织金县牛房煤矿所有的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织金县牛房煤矿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有井下巷道、电力设施,井上所有房屋和生产设备、生活设施、库存物品、煤矿自修人行路、运输公路、工业场地的所有权、仓库、车间及场地上的新旧零件、坑木、液压支柱等一切材料设备,同时甲方在经营期间上交给各级业务部门的各种安全保证金、土地复垦保证金、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地质灾害储备金、矿山维简费。并将已交过款项的收据及凭证全部移交给乙方,归乙)方。

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我现办有一采石场,证照齐全,想把自己的采石场承包给别人经营,承包方只付我方承包金,其他投资费用经营税费以及一切安全生产由承包方负全责。梁世飞将黄国安和蔡国富告上了法庭。梁世飞起诉称他与黄国安蔡国富签订《关于合作开采广西东兰县兰木乡富源石材采石场协议书》。在协议中约定黄占的股份,蔡占的股份,梁占的股份。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梁世飞在东兰县一号矿的所有股份转让给黄蔡两。梁世飞将黄国安和蔡国富告上了法庭。梁世飞起诉称他与黄国安蔡国富签订《关于合作开采广西东兰县兰木乡富源石材采石场协议书》。在协议中约定黄占的股份,蔡占的股份,梁占的股份。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梁世飞在东兰县一号矿的所有股份转让给黄蔡两。上泉铁矿小沟尾矿砂有偿转让协议书复印件武安公证处武证经字第号公证书复印件上泉铁矿采石场尾矿库管理使用权转让协议复印件二《上泉铁矿小沟尾矿砂有偿转让协议书》的法律意见一合同。

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朗头村村民委员会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广州市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不服确认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处理决定案法搜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朗头村村民委员会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广州市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不服确认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处理决定案第三人申请确权时向被告提交的证据: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建材工业局革命委员会穗公八字第号、建材革委字第号《关于赤坭水泥厂接交协议书》一份,证明第三人的土地权属及财产是从广州市建材局接收而来的,土地是划拨的事实。年月至年月广州市公安局赤坭水泥厂分别与化县炭步公礼水口大队、平岭头大队及与花县赤坭公社荷溪大队笫九生产队、倚溪大队签订的三份《关于征用地和补偿拟失问题的协议书》,证明第三人接收后至实行“厂矿分离”之前义征用了部分土地的事实。年《广州市公安八处赤坭石矿场排洪渠征用土地表》一份,证明第三人历年征地情况的事实。《关于处理三。

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同时按下和键可以在本文检索申请隐私保护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朗头村村民委员会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广州市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不服确认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处理决定案(一)首部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花法行初字第号。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行终字第号。案由:土地权属争议案。诉讼双方原告(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朗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远华,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姚洪锋,出生,民族,黑龙江省巴彦县人,住。被告(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中丙,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王银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第三人:广州市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审级:二审。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伟锐;审判员:钟金排;代理审判员:吴彤。二审法院:广东省。

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甲、乙双方甲方向乙方合法转让路的土地事宜,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一、转让标的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市路,转让土地面积亩(土地证登记面积共计: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宗土地系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土地使用年限为:自至年。二、转让条件甲方确认已对该宗地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且已对该宗地进行了一定规模的投资,该宗地目前已具备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三、转让价格双方确定该宗地转让价款为每亩人民币(含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补偿价值),合计:人民币(大写:整)。四、付款方式、本协议生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佰人民币作为定金;该宗地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乙方名下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佰整;其余应付款项在本协议生效满一年内,且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已过户至乙方名下后,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王某于年月以的价格取得了大连某海域的年使用权。取得该海域使用权后,王某没有在该海域进行渔业养殖作业,也没有在该海域建设相关设施。本月,王某准备将该海域使用权以的价格转让给一家公司,已经与其签订了《海域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并准备向大连海洋与渔业局的相关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变更申请。王某的该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同时该文件规定,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

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朗头村村民委员会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广州市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不服确认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处理决定案(一)首部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花法行初字第号。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行终字第号。案由:土地权属争议案。诉讼双方原告(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朗头村村民委员会,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朗头村。法定代表人:黄远华,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姚洪锋。被告(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益路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中丙,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王银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第三人:广州市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审级:二审。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伟锐;审判员:钟金排;代理审判员:吴彤。二审法院:广。

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法定代表人:陕西华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公司是由甲方于基于其掌握的矿产品开采加工技术针对公司转让协议书金属钒开采加工项目投资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营期限为年。鉴于公司因资金困难,甲方有意将其所属的占股权的转让公司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转让公司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协议。一、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转让公司名称为陕西华地矿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无形资产占,评估价值,涉及土地平方米,涉及员工安置人,涉及债权债务,住所地:陕西省白河县城关镇金融路号,经营范围: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房地产开发、农副产品开发、加工、机电设备、水利开发。二、员工的安置:本合同公司转让时所涉及员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方式处理:一并由乙方接收安置。三、债权。

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余民二初字第号原告黄牛生,男,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务农,住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村委凹背村民小组号。委托代理人邹文节,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住所地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村。负责人袁自牙,该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文斌,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自牙,男,生,汉族,系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合伙事务执行人,住分宜县杨桥镇观光村。被告韩爱民,男,生,汉族,系分宜县杨桥煤矿工人,现为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合伙人,住分宜县杨桥煤矿。被告刘海金,男,生,汉族,务农,现为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合伙人,住分宜县城安仁路号栋号。委托代理人潘秀鸿,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牛生其与被告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以下简称枫树坑煤矿袁自牙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黄牛生向本院申。

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黄牛生与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袁自牙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纠纷案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牛生与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袁自牙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纠纷案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余民二初字第号原告黄牛生,男,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务农,住。委托代理人邹文节,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住所地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村。负责人袁自牙,该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文斌,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自牙,男,生,汉族,系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合伙事务执行人,住。被告韩爱民,男,生,汉族,系分宜县杨桥煤矿工人,现为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合伙人,住。被告刘海金,男,生,汉族,务农,现为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合伙人,住。委托代理人潘秀鸿,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牛生其与被告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以下简称枫树坑煤矿袁自牙股权转让协。

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处分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法可分为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四种形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只能由国家来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文: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条转让地块概况土地座落:地号:土地证书号:宗地总面积:转让面积: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批准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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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黄牛生与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袁自牙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纠纷案:法律教育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余民二初字第号原告黄牛生,男,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务农,住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村委凹背村民小组号。委托代理人邹文节,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住所地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村。负责人袁自牙,该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文斌,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自牙,男,生,汉族,系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合伙事务执行人,住分宜县杨桥镇观光村。被告韩爱民,男,生,汉族,系分宜县杨桥煤矿工人,现为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合伙人,住分宜县杨桥煤矿。被告刘海金,男,生,汉族,务农,现为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合伙人,住分宜县城安仁路号栋号。委托代理人潘秀鸿,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牛生其与被告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以下简称枫树坑煤矿袁自牙。

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黄牛生诉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袁自牙、韩爱民、刘海金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纠纷案时间:当事人:黄牛生、袁自牙、韩爱民、刘海金法官:文号:余民二初字第号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余民二初字第号原告黄牛生,男,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务农,住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村委凹背村民小组号。委托代理人邹文节,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住所地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村。负责人袁自牙,该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文斌,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自牙,男,生,汉族,系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合伙事务执行人,住分宜县杨桥镇观光村。被告韩爱民,男,生,汉族,系分宜县杨桥煤矿工人,现为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合伙人,住分宜县杨桥煤矿。被告刘海金,男,生,汉族,务农,现为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合伙人,住分宜县城安仁路号栋号。委托代理人潘秀鸿,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案号花法行初字第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穗中法行终字第号原告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朗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远华委托代理人:姚洪锋被告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中丙委托代理人:王银杰第三人:广州市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广州市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第三人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朗头村村民委员会原告位于申请人辖区内的东至炭步镇朗头村飞鼠岩岭和白摩岭、西至赤坭镇荷溪村,南至赤坭镇花都建联石矿场及珠江水泥厂石矿场、北至赤坭镇荷溪村上石燕巴江河边,面积为亩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申请人于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被告申请,要求解决并确认申请辖区内的土地面积亩为申请人所有包括已领证的亩,合共亩。被告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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